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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何为“生鲜灯”?经常去农贸市场或者超市采购的消费者一定会发现,肉类海鲜和蔬菜水果摊位上总有特定灯光进行照射,被光线笼罩的商品呈现出一种与自然光下不同的色泽,看上去十分新鲜和诱人,极大地激发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这种可以通过光线照射改变商品外观,让其产生“美颜”视觉效果,吸引顾客消费的设备就被称为“生鲜灯”。
为了销售,“生鲜灯”通过光照美化商品,消费者往往在采购结束后才发现,购买的肉类海鲜、蔬菜水果或者熟食等看上去和在摊位的感觉很不一样——颜色变得暗淡了,仿佛看着并不太新鲜。可见,“生鲜灯”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嫌疑,有悖市场诚信消费原则。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此次《办法》出台,正是有关部门顺应民情民意、遵循法律法规的有力体现。我们希望看到《办法》实施后,能够彻底撕下商品的“美颜”伪装,让“生鲜灯”的劣迹无处遁形,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商家共同努力,一方面,监管部门应该做好《办法》的解释和宣传,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合理引导经营者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筑牢食品安全防护墙;另一方面,商家应该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经营,同时,农贸市场和超市也要对销售人员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避免“生鲜灯”禁而不止,继续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一项规定的出台,最重要的是落实,但执行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规范和完善,也需要多方合力共同推进。相信在监管部门和商家的齐心协力下,《办法》的实施会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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