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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拼音]:chukou xindai junzi xieding
[外文]:gentlemen"s agreement on export financing
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六国于1975年在巴黎召开政府首脑会议,就出口信贷问题达成的一项协定。由于该协定只是各国之间的一项约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故称。协定于1976年7月1日正式生效,1977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经合发组织)也把该协定作为协调会员国的出口信贷条件,于1978年2月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制订了一个指导原则,对贷款的商品种类、利率、还款期、每个合同的支付现款金额及其他信贷条件作了规定。但这个协定并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有些规定已被突破。
协定最重要的内容是确定最低利率。经合发组织按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将借款国家分为富裕国家、中等国家和贫穷国家三类,借款国的类别随一国经济条件变化不定期调整。根据不同国家类别,该组织对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确定最低利率,通常称“经合发组织君子协定利率”。1983年10月15日对最低利率作了新规定:
(1)最低利率水平应与市场利率相联系,每半年调整一次(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
(2)对使用低利率贷款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其贷款期限低于2年半,则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相近;
(3)对国内商业利率低于最低利率的国家,规定了其出口信贷最低利率的水准基点,通常以商业参考利率为准。各国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通常是由该国政府5年期债券的收益率再加1%构成。
协定是参加国相互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参加国进行竞争时可资利用的工具。由于协定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各国均保留了最后决定权,因此,自协定签订之日起,参加国就在利用协定中的技术性条文方面进行明争暗斗,尽量逃避协定的限制。主要表现在:
(1)使用混合贷款。混合贷款指将出口信贷同低息或无息的政府援助贷款混合使用。由于协定只适用于官方支持的商业出口信贷,对于包括外援成分的信贷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些国家就将部分正常的商业出口信贷转入外援项下,对外提供非常优惠的混合信贷。后来在修改过的君子协定中规定:政府援助性贷款在混合贷款中所占比重不到20%的,不准使用混合贷款。
(2)对特殊产品提供优惠信贷。由于对飞机、船舶、核电站、卫星地球站和农产品等出口信贷不在协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一些参加国出口这类商品时都竞相提供更为优惠的条件。
(3)利用“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不少西方国家为资助在国外开办本国所需工业原料和燃料的企业,一般都设有一笔“海外资源开发基金”。这种基金不属于商业信贷,其利率和期限不属于协定的管辖范围。
(4)利用各国货币市场利率的差距。各主要西方国家的经济和金融地位不同,通货膨胀率差别很大,各种货币的市场利率也不尽一致。同时,任何国际间的利率协定都会涉及各种货币强弱和利率前景的预测,因此,市场利率与协定规定的统一最低利率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差距。有的国家本国货币利率高于外币的市场利率,就对外提供低于协定规定利率的出口信贷,以提高本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5)延长出口信贷的期限。美国一直以西欧各国向本国出口商提供低息出口信贷,违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理由,要求西欧各国特别是法国提高官方出口信贷利率,遭拒绝后便采取延长美国出口信贷期限和单方面提高利率的办法,迫使西欧各国减少对出口信贷的利息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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